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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9 08:57:12 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开展大型客车、牵引车(以下简称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

2014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00号),在江苏、安徽、云南三省开展了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对建立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培养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拓宽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渠道,为创新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模式积累了经验。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是不断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推动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需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要把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不断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质量。

二、加强审验,严把招生院校资质关和生源质量关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人社部门,按照厅运字〔2014〕100号文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要联合对有关职业院校的大型客货车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备和人员进行审验,保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质量,确保学生能够具备大型客货车安全文明驾驶素质。承担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不得以委托或者合作形式将教学任务交给驾校等其它培训机构承担,违反规定的,取消其招生资格。各地要将选定的开展大型客货车职业教育院校名单分别报送部、省两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招生对象须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文化程度,未取得小型汽车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有关申领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要求,并通过驾驶适宜性测试。

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职院校应采用定向、单独编班方式,从本校自愿报名的高职道路运输类或汽车制造类专业新生中选拔进行培养。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通过汽车驾驶专业(专业代码:0401-4)进行培养,其招生计划纳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

有关职业院校在组织招生宣传时,应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培养目标定位、专业方向、就业岗位、工作性质等情况。在完成专业招生,将招生情况报当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备案后,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再向社会招收学生或在本校范围内随意调剂学生进入该专业学习,不得跨校或跨专业招收选修学生。

三、精心组织,合理制订培养方案 

承担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要科学合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系统的大型客货车驾驶专业课程体系,学制不少于三年。有关职业院校要按照相关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学,要在保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根据初学驾驶者的心理生理特点,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融入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中,组织编写或选用优质教材,采取针对性的教育实践,突出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安全责任意识培养,强化大型客货车驾驶实践技能训练。 

有关职业院校在第一学年进行专业基础课教学时,应注重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节能驾驶、防御性驾驶、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驾驶心理学、车辆运用技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教学和素质培养;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小型汽车驾驶培训教学,并组织学生考取小型汽车驾驶证。第二学年进行大型客货车驾驶理论和场地驾驶教学,学员年满20周岁后按规定报名受理,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进行道路驾驶技能教学和相关考试。培训内容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并安排足够的山区道路、城市道路、雨雾天气及夜间等实际驾驶教学培训。学生完成规定培训、驾驶里程达到4000公里后,可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领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考试。学生获得大型客货车驾驶证后,可直接考取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三学年进入道路运输企业跟车实习一年。 

培养期间,有关职业院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详细记录每名学生的实际驾驶训练及跟车实习情况,按计划、分阶段,科学、严密组织教学,严格教学过程管理,确保人才教育培养质量。 

四、加强管理,规范考试程序 

学生经学习通过学校规定的科目考试和技能训练要求后,准予参加申领大型客货车驾驶证考试。在校期间发生严重违纪受到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或学驾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的,取消在校申领大型客货车驾驶证考试的资格。申领驾驶证考试应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采取考试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申领驾驶证考试应提前向公安部门预约,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标准按照公安部令第139号要求执行。公安部门应当核查学生学籍、所学专业等相关资料,对未在指定院校学习、未取得学籍、未在规定专业学习的,不予安排考试;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按照预约时间安排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公安部门核发大型客货车驾驶证。同时,由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培训目标和职业标准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协同合作,强化实习期间管理 

有关职业院校应组织学生进入经营管理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实习,实习总里程不得少于2万公里。其中,学习大客车驾驶的学生要在客运企业跟随省内中短途班线客车实习。实习期间,学员驾驶实习单位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由实习单位中安全文明意识强、驾驶技能熟练的驾驶员随车陪同指导,车辆不得载客、载货;车辆载客、载货时,学员可以随车观察,学习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驾驶操作方法。实习期满由实习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院校共同作出书面鉴定。鉴定不合格的,跟班实习期延长半年,再次鉴定考核。 

有关职业院校和实习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安全。 

六、强化保障,确保学生就业 

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积极探索管理部门、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营造有利于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政策环境,形成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减轻学生负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前做好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市场需求调查,根据市场需求,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招生规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在符合资金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鼓励校企合作,推行订单培养模式,道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学生毕业后可直接进入定向企业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捐资助学、设立奖学金等方式支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 

七、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工作 

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按照工作要求,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政策、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确保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7年1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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