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7 16:56:33 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2年5月1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厅运字〔2012〕11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部职业资格中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素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二、考试组织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工作。
三、考试方式及要求
(一)考试方式实行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
(二)考试时间60分钟。
(三)考试试题共85道题,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其中判断题15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55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
(四)考试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
(五)每场考试应当不少于2名考核员,考试成绩必须由2名考核员签字确认。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
四、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掌握出租汽车安全运营知识。
(三)理解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
(四)掌握出租汽车服务标准规范。
(五)熟悉出租汽车运营其他相关知识。
五、考试内容及分值分配
六、评分标准
(一)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每错1题扣1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错1题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