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知识:每个驾驶人都应该了解的“检验、报废”问题
发布日期:2018-03-23 11:29:11 文章来源: 天津交警
问:机动车都应当参加年检吗?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问:怎么才能知道车辆应当什么时候参加年检?
答:机动车所有人可关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的签注印章,如机动车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xx年x月有效”章的,应当按照检验合格有效章签注日期对应的月份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在公安网系统中被强制注销。
问:驾驶漏检汽车上路行驶有哪些处罚?
答: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之规定“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之(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问:机动车都必须报废吗?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问:怎么才能知道车辆何时应当报废?
答:机动车所有人可关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的印章,如机动车行驶证签注“强制报废期止20xx年x月x日”章的,应当按照强制报废日期对机动车进行报废并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问:报废汽车可以买卖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问:报废汽车可以上路行驶吗?
答:不可以。
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问:驾驶报废汽车上路行驶有哪些处罚?
答:
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问:车辆需要报废应当如何办理?
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